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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市场 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清理规范城镇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7/29 10:39:31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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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精神,规范供水供电

    供气行业收费,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池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使我省“四最”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用户获 得水电气产品和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报装成本进一步降低。至 2025年,水电气相关收费更加透明规范,科学、规范、透明的 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 度更加完善,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项目,按照国办函 2020〕129号文件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 2021〕 60号)执行。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 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 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 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 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 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 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 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其中2021 31日前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 目,仍按原有供地条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 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 界。按规定或商定由政府承担的管网建设,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拨 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 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 用,由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 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 职责分工负责)

    3•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 检定费用。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 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 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 用户更换合格计量装置。(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 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第三方,建设安装建筑 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房地产开发 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对于工商业用户, 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 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购置安装。(市发展 改革委、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另立名 目变相收费;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不得 向用户收取费用;对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阀门等)后至用 户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或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所 提供的安装改造、更换维修等延伸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并明码 标价。市场竞争不充分且具有垄断性的少数服务项目,可依法实 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 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 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 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水电气费用、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 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向终端用户分摊。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


    民政府按取责分工负责)

    .居民水电气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按我省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可通过政 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 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非居民水电气改造,具 备条件的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出资方式和分摊方案各行业 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政府批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 工负责)

    .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 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 业经营成本后,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 工负责)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 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 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 外向买受人收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 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0 .本着“清费顺价”原则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后,供水供 电供气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 偿。要加快成本监审,研究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为核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外供 水供电供气企业投资管网的建设成本,计入企业有效资产成本。 综合考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生产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 能力、促进资源节约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 价格,逐步取消政策性交叉补贴,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正常生 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11 .各县区要调整完善本地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 规划,加强与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国家 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有效衔接。按照《燃气服务导则》 GB/T28885-2012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 )等要 求,全面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 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取责分工负责)

    12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及供水供电供 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等要求,推动目标任务落实,督促企业优化 服务流程、精简申请审批、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


    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 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全面 公开申请资料、工作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 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本着“一窗受理、一网 通办、一站办结”要求,推动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事项进驻政务 服务大厅,通过“皖事通”等平台开展报装、维修、过户、缴费、 开票等“互联网+线上办理”和预约上门服务。(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 职责分工负责)

    14 .根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专项规划,以及城镇控制性详细 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和规划建设容量等因素,各行业主管部门指 导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用户报装规模,满 足用户正常合理需求,约束过度报装行为,减少供水供电供气企 业无效投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 政府、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

    15 .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照城 市安全防护标准补齐设施短板、新老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 与地下整体协调的要求,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专项规划编制,统筹 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 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 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 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 业负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 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同步修建地下 综合管廊、管沟等,为供水供电供气管线铺设、接入工程提供条 件。协调市政管理、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各方,为新建及改扩 建供水供电供气项目管线工程施工提供便利。(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 .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引导社会资本有 序进入,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工程 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自身政治站 位、加强责任意识、建立有效联合工作机制,将清理规范工作与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紧 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分工,研究推进落实的具 体措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人民群 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稳妥推进实施。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 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对确需理顺价格的,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合适时机, 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 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全面梳理现行收 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 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 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配套设施建设 中限定交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 断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 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 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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